第5.1.2條 采暖、通風和空氣調節設備(通風機,空氣調節機組等)噪聲源的聲功率級,應盡量采用實測數據;當無實測數值時,可通過計算確定。
第5.2.2條 氣流通過直風管、彎頭、三通、變徑管、閥門和送回風口等部件產生的再生噪聲聲功率級與噪聲自然衰減量,應分別按各倍頻帶中心頻率通過計算確定。
第5.2.3條 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產生的噪聲,當自然衰減不能達到允許噪聲標準時,應設置 消聲器或采取其他消聲措施。系統所需的消聲量,應通過計算確定。
第5.2.4條 選擇消聲器時,應根據系統所需消聲量、噪聲源頻率特性和消聲器的 聲學性能及空氣動力特性等到因素,經技術經濟比較,分別采用阻性、抗性和阻抗復合消聲器。
第5.2.5條 通過室式消聲器的風速,不宜大于5M/S;通過消聲彎頭的風速,不宜大于8M/S通過其他類型消聲器的風速,不宜大于10M/S。
第5.2.6條 消聲器宜布置在機房的氣流穩定的管段上,當消聲器直接布置在機房內時,消聲器、檢查門及消聲后的風管的,應具有良好的 隔聲能力;必要時,也可要總管和支管上分段設置。
第5.2.7條 通風、空氣調節和制冷機房,應根據鄰近房間可建筑物的允許噪聲標準,采取必要的隔聲措施。
第5.2.8條 管道穿過機房圍護結構處,其孔洞四周的縫隙,應填充密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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